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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关于在全县开展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1-11 13:45:24  来源:尉氏网  浏览:次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团体及个人: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县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网信办要求,按照汴网办文〔2016〕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的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汴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尉氏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尉氏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尉氏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尉氏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尉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尉氏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下载地址: www.wswnet.cn),表一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含成立的各类公司〉及社会团体,表二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登记表一式两份,表一需加盖公章。

四、有关事项

1.微信公众账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至尉氏县委网信办(县委一楼西)。

2.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可通过尉氏网下载《尉氏县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3.对延时不报,经督促仍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加强日常管理

1.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网警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通过微信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编发新闻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各微信公众号在登记备案后,县委网信办将实时向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推送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等,指导各单位和个人依法运营微信账号。

人:王春盎

联系电话:0371-27999166

电子邮箱:kfwswxb@163.com

中共尉氏县委宣传部

2016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尉氏便民网